(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四)灾害评估准备。